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核准: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**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,有投资关系的除外;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;与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;其他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的;
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,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,不需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。
注意:除***决定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不得冠以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。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“中国”、“*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的,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。使用外国(地区)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样。
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:
一、一般性规定:
(一)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1、有损于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
2、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
3、外国国家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
4、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*番号;
5、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。
(二)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,不得使用外国文字、汉语拼音字母、阿拉伯数字。
(三)在名称中间使用“国际”字样的,“国际”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,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,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,如国际贸易、国际货运代理等。
(四)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,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。需要注意的是,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国家**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,不得使用。
(五)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,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。
(六)使用“中关村”字样的,应出具,“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**小组办公室”的意见。
二、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核准:
1、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**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,有投资关系的除外;
2、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;
3、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;
4、其他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;
5、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,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,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;
三、特殊性规定:
“市场”名称
根据京工商发[2001]239号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监管的意见》,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有形市场名称,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核定:
1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进行企业法人登记,名称统一核定为“行政区划+字号+经营特点+市场+组织形式”;
2市场的名称统一核定为“行政区划+字号+经营特点+市场”;
3企业法人开办多个市场的,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,名称统一核定为“企业法人名称+序号或商号+市场”。